石家庄路翔铁路中等专业学校

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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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路翔教育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为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师生职业健康意识,4月25日上午,石家庄市新华区疾控中心联合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在我校开展了“未来劳动者”职业健康知识宣讲活动。出席此次活动的专家领导有:新华区疾控中心副主任张毅、石家庄市二院耳鼻喉科主任(职业性噪声聋及听力防护宣讲)李颖义 新华区卫健局法监股股长陈召红、新华区卫健局药具站站长志芬 新华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职防股股长涛、新华区疾控中心职防股股长倩、新华区疾控中心职防股科员(未来劳动者职业健康宣讲)李云熹、新华区疾控中心传防股股长(性病同防“进校园”宣讲)高开蕊 、新华区疾控中心传防股科员(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宣讲)张天仪石家庄路翔铁路学校校长赵飞虎,部分师生参会。

李颖义主任为师生们讲解了职业性噪声聋的定义、症状、诊断、治疗以及劳动者如何进行听力防护等内容,李主任在现场呼吁大家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要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做好职业健康防护,保障身体健康。

新华区疾控中心李云熹老师从《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角度切入,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详细讲解了职业病的概念、种类、危害以及预防措施,并结合学生未来铁路、影视等方面职业工作,引导学生们要增强职业健康意识,了解在工作中可能接触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知道相应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新华区疾控中心高开蕊老师分享了艾滋病、结核病的传播途径等相关知识及预防办法,切实增强了师生们的预防意识。



讲过程中设置了互动环节,工作人员向参与答题的学生赠送了精美小礼品,现场还发放了职业健康宣传手册200余份,现场气氛热烈,互动效果良好。

赵飞虎校长在致辞中讲到,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新时代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师生的身心健康是成就出彩人生的前提。当前社会,职业病问题日益凸显,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威胁,职业病防治工作已成为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每一位师生的切身利益。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努力提高个人和受教育者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宣传,不仅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普及,更是对我们师生健康权益的维护。学校将以此次培训学习为契机,在校内开展“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师生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在学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制,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完善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实际行动夯实此次培训活动成果。在此,我衷心希望在场师生能够积极参与到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来,认真学习好此次培训内容,做好宣传员,为创建健康、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积极行动起来!

附:

《职业病防治法》普法宣传50问

01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03

职业病危害具体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共有6类456种,其中粉尘52种、化学因素375种、物理因素15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其他因素3种。

04

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

共计十大类132种。详见《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05

新入职的劳动者拟从事接害岗位,用人单位要准备做什么?

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是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三是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06

如何确定哪些劳动者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主要是依据每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确定。

07

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劳动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08

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09

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

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

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

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10

用人单位组织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时,最易出现哪些问题?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参检人员范围方面出现漏检,如一名统计员,其办公室设在噪声作业场所内,办公室同为噪声作业场所,但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是委托检查的类别、项目方面出现漏项,如一名铸造车间劳动者,多会接触粉尘(矽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只委托了粉尘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1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工作依据之一,但如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不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存在问题,导致了用人单位在组织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生上述漏检、漏项问题,甚至因此疏于防范导致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其后果由谁承担?

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予以追究。

12

哪些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13

用人单位如何查询所在地可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可以在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网站查询,也可咨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4

如何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5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哪些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16

职业健康检查中,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由谁确定?

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17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30个工作日。

18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等相关情况。

19

哪里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0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具备哪些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21

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由谁提供?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22

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23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24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什么?

通过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可及时发现在岗劳动者中可能存在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早诊断、早治疗、早脱岗,防止出现晚期病人。同时,也可以筛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提高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水平,防止因劳动者健康问题诱发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

25

为什么要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了解和判断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现在就患有职业病,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索。

26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吗?

不得解除或终止。

27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0日内。

28

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90日内。

29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还是实际用工单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30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31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2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33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

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未按医疗卫生机构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体检机构难以作出相应体检结论,年度职业健康检査未完成,已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同时,如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复査,将不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易延误用人单位职业病预控工作。

34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35

哪些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6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吗?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7

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属于“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医疗卫生、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为**。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来说,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38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几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例以上。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9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禁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除了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吗?

是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40

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监督检查哪些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2)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3)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4)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5)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6)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7)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9)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4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或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或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3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4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或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或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法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用人单位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依法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依法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7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依法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8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依法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用人单位除了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国家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0

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说,初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二)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说,初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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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石家庄路翔铁路学校宣教处

编辑|赵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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